2021年4月1日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含本金)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全额征收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由3%降至1%,优惠政策实施至年底。自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1%。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自2021年5月及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低税,自2021年1月1日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阶段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增值税免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的,减征计入应纳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体经营所得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财政支持政策。公司在园区设立注册有限公司,可以是新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或搬家公司。他们只需要在有优惠税收政策的公园纳税,就可以享受经济刺激和支持政策。具体政策是为进入园区的公司提供高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当地保留率退还60%-90%,增值税在当地保留50%。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的保留率为40%,具体回扣率取决于企业的具体税收状况。企业付出的越多,退税率就越高。"
2022-2023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
1.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有利。年应纳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很明显,年度一次性奖金仍在每月单独纳税,而非入党员工资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到2023年底。这可以减轻工薪阶层的个人税收压力;
年增值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继续实施生产性产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附加扣除政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征缴.停止纳税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法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人或者单位不得违法违法.行政法规规定,私自纳税.停止纳税和减税.免税.退税.同等税收法规和其他补税.决定行政制度冲突。
2022年还有优惠税吗?
还是有的。1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微利企业,预计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将再次扩大!根据规定,截至2022年底,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截至2021年底,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一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继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3%减征1%。3个人所得税。最新消息,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持续到2023年底,年度一次性奖金将不包括在当月工资收入中。每月独立纳税记录政策的实施将持续到2023年底。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性非常有利,可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压力。
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征收、停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征收、停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与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行政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税款,依法征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征收、停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行政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企业新购设备?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机器、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依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等相关规定。
上述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资。
二、根据《关于中小企业设备设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企业所得税扣除。其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单位价值的100%可以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单位价值的50%可以一次性扣除,其余50%可以按照规定在剩余年度扣除。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增加科技创新抵扣支持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设备、设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税前允许100%扣除。
不少财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这些税费优惠政策到底会不会延续,哪些会延续,如何延续等备受大家关注。今天我们就根据最新的一些动向,给大家聊一下自己的看法。
其实一些相关会议上,已经明确了2023年积极财政政策会加力提效。况且,2023年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仍旧面临一些经营上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也明确:对于现行的减税降费政策,退税缓税政策等,根据实际情况,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不少财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这些税费优惠政策到底会不会延续,哪些会延续,如何延续等备受大家关注。今天我们就根据最新的一些动向,给大家聊一下自己的看法。
其实一些相关会议上,已经明确了2023年积极财政政策会加力提效。况且,2023年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仍旧面临一些经营上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也明确:对于现行的减税降费政策,退税缓税政策等,根据实际情况,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的规定,继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这里的“六税两费”具体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法律分析:
一、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今年年底。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四、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六、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八、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九、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十、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十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到今年3月31日。十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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